冀建质[2006]155号颁布时间:2006-04-03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建设部于2005年9月28日以部令141号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专门规范工程检测工作的部令,它的颁布实施,必将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办法》于200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设部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对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法》对现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体制作了重大改变:明确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下称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且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明确了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要获得行政许可;对检测业务的委托方进行了调整,强调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办法》确立了一系列管理制度:资质审批制度,政府部门监督检查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办法》要求检测机构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结果报告制度。各市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办法》,按照《办法》的要求,继续推进检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加强检测市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二、建设部141号部令,制定了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钢结构工程检测类和见证取样类等5类检测机构的资质标准,结合我省情况,从即日起,停止执行省《检测单位资质标准》(冀建质[2004]267号)中以下七项资质标准:综合类检测单位资质标准、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标准、建筑幕墙检测单位资质标准、工程建材检测资质标准、市政工程检测资质标准、室内环境检测二级资质标准和建筑智能化检测二级资质标准。
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的规定,为确保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将原室内环境检测单位一级资质标准,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检测单位一级资质标准、建筑门窗检测单位资质标准、建筑节能检测单位资质标准改设为: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筑门窗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资质标准中要求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时应通过计量认证,不再对企业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和企业净资产提出具体要求。节能检测业务范围调整为:可承担墙体保温性能、门窗保温性能及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参照部颁《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在建材检测单位资质标准基础上,省建设厅制定了《建筑工程(使用功能)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标准》(附件),该《资质标准》从即日起实施。
三、为减轻企业负担,在不降低资质管理质量情况下,已取得综合检测资质、基桩检测资质、幕墙检测资质、建材检测资质、市政工程检测资质和室内环境检测二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06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检测机构不需申请资质转正,直接按照部颁《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建设部及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申请换证。
对已取得室内环境检测一级资质、建筑门窗检测资质、建筑节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申请资质转正,符合转正要求后,在同意资质转正的同时,凭原“资质证书”直接换发建设部制式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四、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注册资本金证明;
3.企业章程;
4.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
5.检测机构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6.检测机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培训证明或资格证书、身份证及人事托管证明或相关有效证明;聘用合同及公证证明;养老保险凭证等证明材料或其他社会保险的合同及凭证;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有关人员毕业证书;
7.检测单位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实验室设置情况(实验室面积及养护室面积证明);
8.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相关证明,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9.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10.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电子文档
申请换发建设部制式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除提供以上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检测单位资质证书;
2.取得资质一年来承揽工程检测业务汇总表;工程检测合同及检测报告(2项工程)。
五、《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的填写内容应打印,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手写和涂改,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必须在《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上签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六、资质证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每个机构只能取得一套资质证书,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检测机构在领取资质证书的同时,领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成果专用印章”。
七、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未与原机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受聘于新的检测机构的视为同时受聘于两个检测机构,否则,责令改正,并作违规记录。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被查验证件的有关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检测工作的特点和我省实际,申请资质时提供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有关人员的年龄为:男不得超过65岁,女不得超过60岁。
八、工程质量检测任务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且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委托单位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机构检测。
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推广使用全省统一的检测委托合同、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格式,检测委托合同、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和工程项目分别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抽撤、涂改。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成果专用印章。
九、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仍按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和《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办法》中“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是指检测报告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后转交施工单位归档。
十一、根据建设部建质[2006]25号文件通知要求,建设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中检测人员的培训工作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培训的要求和内容,由检测机构自行组织培训,或自行委托其他单位培训。
十二、实施见证取样检测的项目仍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和省建设厅《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冀建质[2003]121号)执行。
十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边远县、经济落后县的检测机构的发展,以满足当地工程质量管理的需要。
十四、从2007年1月1日起,检测机构须持新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方可进入检测市场,承接工程检测业务。
十五、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测市场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记录检测机构的不良质量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责任者,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建设厅。
各市在贯彻实施《办法》和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遇到的新情况,请及时与省建设厅质安处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使用功能)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