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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建[2006]158号颁布时间:2006-04-05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房管局(房改办)、园林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厅属各单位:
  现将《河北省建设厅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治理方案,并于2006年4月15日前将治理方案报省建设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河北省建设厅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结合全省建设系统的实际,制定我省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
  一、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建设的加快,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呈现出表现形式复杂化、采取手段隐蔽化、产生环节多样化、社会危害显著化等趋向。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滋生蔓延,既有企事业单位内控机制不完善、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也有市场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以及体制机制制度不健全等原因。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建设事业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推进反腐倡廉工作,都将产生深远影响。我们既要认清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又要认清其艰巨性和长期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抓好治理工作。
  (一)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使全系统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经营者的错误观念基本得到纠正,经营行为和行政权力基本得到规范,商业贿赂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建设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基本完善,推进建设系统反腐倡廉工作,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监管到位、廉洁高效、制度健全的建设管理新局面,确保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二)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指导原则
  1、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统筹考虑,抓好“四个结合”:一是与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和市政公用市场秩序相结合;二是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相结合;三是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相结合;四是与推进改革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
  2、坚持把握政策,维护大局的原则。要从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又要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3、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切实落实治理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解决突出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并主动配合检察、监察等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二、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涉及的重点部位、环节和行为主体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通过给予财物等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或其他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我省建设领域普遍存在,已成为一大公害,必须坚决予以治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握政策,找准治理切入点,开展治理工作。
  (一)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
  我省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主要集中在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产权交易两大部位。重点治理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发生在规划审批、市场准入、房屋拆迁、工程招标投标与项目发包分包、材料设备采购、中介服务、合同签订与履行等以及市政公用事业产权交易中发生在资产评估和取得特许经营权等环节上产生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
  建设系统商业贿赂行为主体:一是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即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房地产经纪和评估等中介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以及与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所涉及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有关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二是建设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的监管者。
  建设系统商业贿赂行为虽然主要发生在企事业与企事业、企事业与建设单位之间,但与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密切关系。治理商业贿赂,必须严肃查处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
  三、开展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工作的时间安排、方法步骤和监督检查
  我省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从3月下旬开始安排到年底,按照“动员部署、自查自纠、整改落实、巩固成果”四个阶段进行。
  (一)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4月上旬至4月20日)。重在纠正错误观念,营造活动氛围。
  1、召开动员大会,抓好思想发动。通过层层动员,使从业人员特别是经营管理者充分认识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纠正错误观念,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认真组织学习,抓好深化认识。主要学习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讲话精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我省《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深化认识、明确要求。
  3、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宣传配合。通过简报、板报、内部网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活动氛围。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4月20日至6月底)。各有关单位要集中时间,深入查找问题,深挖思想根源,明确整改方向。
  1、征求意见广泛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
  2、深刻剖析对照查。各有关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重点自查2001年以来的经营观念和行为。一查思想。对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紧迫性是否认识到位,是否有商业贿赂是市场交易的“潜规则”、单位发展的“润滑剂”等错误观念,对治理商业贿赂是否有抵触情绪;二查行为。经营活动中是否有给予、收受回扣和假借劳务费、信息费、顾问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等各种名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三查制度。经营、财务、购销等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有没有“小金库”、账外账、账外物等。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要深刻、并认真总结教训,明确整改思路。
  3、梳理问题准备整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查出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全面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底数和所涉及的单位、人员等基本情况,找准问题症结,明确整改重点。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7月至8月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各有关单位要上下联动,紧密配合,抓好整改落实。
  1、扎实进行整改。各有关单位要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全面地进行整改。凡是能够马上整改的,要很快见成效;整改需要一个过程的,需提出时限要求。
  2、制定改进措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找监管中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制定改进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加强督促指导。
  3、梳理整改情况。坚持集中解决问题与经常性工作相结合,切实做到边查边改,确保工作质量。对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四阶段:巩固成果(9月至11月)。各有关单位继续搞好整改,建立长效机制。
  1、继续搞好整改。对应当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加以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作出书面说明;自查自纠效果不好的,要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重新进行整改。
  2、抓好建章立制。针对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遏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各项规章制度,重点制定和完善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巩固自查自纠成果。
  3、认真进行总结。既总结成效,也总结不足;既总结经验,也总结教训,确保自查自纠不流于形式。
  (二)监督检查
  1、加强督查督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与重点抽查结合起来,从经营观念、市场行为、合同、财务审计、非正常现金流等方面入手,看自查自纠是否落实。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的要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重新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及时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从严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2、建立信息专报与通报制度。定期报告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相互交流借鉴。
  3、建立联系点制度。我省将确定一至两个设区市和若干企事业单位作为联系点,通过对联系点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具体指导,帮助联系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同时探索和总结自查自纠工作经验,推动各地开展工作。各设区市也要建立联系点制度。
  四、严肃查处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案件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自查自纠工作中同步查处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案件,坚持处理违纪违法问题同处理违纪违法人员相结合,改变市场监管中查事不查人的状况,坚决纠正和防止对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
  (一)拓宽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信息渠道。一要对在自查自纠、检查抽查、群众举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进行分类登记、研究分析。二要充分利用公安、检察、工商、审计和纪检监察等系统举报投诉网络作用,畅通线索渠道。省建设厅也在《河北建设网》开辟了投诉举报专栏。三要建立群众举报投诉商业贿赂问题的渠道,方便群众举报。河北省建设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311-87904466(传真)87904467、87903627 ; 电子信箱:jszhb@hebjs.gov.cn;通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37号河北省建设监察办公室收,邮政编码:050051。
  (二)建立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协作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检察、监察、司法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整体合力。
  (三)要严格依法办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各有关单位自查和举报中发现的问题,查处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人为获取交易机会、条件或其他利益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中介机构或行业组织相关人员行贿的案件;严肃查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事业等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案件。要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主动交代问题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对执法违法、贪赃枉法的腐败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
  五、建立健全防治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常抓不懈。坚持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相协调,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努力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环境。一要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系统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二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对机关公务员、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以及运用典型案例搞好反腐警示等方面的学习教育活动,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自律意识。三要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对建设系统商业贿赂进行舆论监督,大力营造健康向上的商业文化。
  (二)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自律机制。一要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的监督,规范行政审批权,建立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公开制度,大力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形成有效监督和制约机制。二要健全内控机制和加强诚信建设。加强对经营、采购、销售、项目预决算等重点环节,管理、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监管,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开展建设系统共铸诚信活动,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三要坚持依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三)完善法规制度、从源头上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交易活动的作用。要加快统一市场体系建设,打破市场垄断、行政壁垒和地区封锁。建立和完善适合我省省情、具有本地区特色的企业及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实施企业事业单位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备案制,探索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受益机制。
  六、加强对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工作的组织领导
  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建设厅成立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厅党组书记、厅长朱正举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杜庆雨、副厅长边春友、曲俊义,总规划师苏蕴山、厅纪检组长、监察专员冯玉库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省建设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河北省建设监察办公室。各设区市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日常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地点及设立联系电话。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党组(党委)和行政班子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
  (二)明确责任,务求实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三到位”。建设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开展自查自纠、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建议当地党委、政府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建立报告制度,做好信息反馈。一是坚持工作报告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整改贯穿于专项治理的全过程,每个阶段结束后10日内,要向省建设厅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阶段取得主要成果、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各设区市治理工作结束后,要将整体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写出专题报告,并于11月上旬报省建设厅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坚持案件移交和报告制度。对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随时移交同级执纪执法机关,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每月集中报告一次,实行“零报告制度”。三是坚持信息反馈制度。对重要工作部署、重大举措、工作经验、存在问题等要及时报省建设厅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指导。
  (四)深入调研,实施跟踪指导。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研,加强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从政策、制度和工作三个层面上提出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及时总结和推广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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