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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两项许可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
冀建质[2006]133号
颁布时间:2006-03-20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2006]1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两项许可”有关工作,对两项许可有关条件和标准,详细说明并要求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说明
(一)除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外,所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 业劳务分包企业均应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应当自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建设厅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筑施工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对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不予受理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严格按照《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冀建法[2004]427号)第四、五条要求和顺序并参考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示范目录(附件七)整理资料。资料要装订成册,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同时向省建设厅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五)建筑施工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和建筑施工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按附件一填写),并按顺序装订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面。
(六)建筑施工企业报送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资料时,应提供在本公司下发执行的正式文件。
(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将考核结果填入附件一中。企业安全培训教育材料要求提供上年度及申报年度截止申报之日的相关资料。
(八)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应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工程;2.增设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3.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和推广;4.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劳动防护服装;5.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6.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在安全投入管理办法、年度安全投入计划中应体现以上内容并提供实物购买或支出发票、合格证等相关证明资料。
(九)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冀建法[2005]487号)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提供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公司文件,其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该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数量。
(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进行复审,且复审合格、记录完整。总承包类施工企业应具备五个种类的特种作业人员:即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专业承包和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根据本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内容配备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
(十一)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和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用工关系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工伤保险费率核定表、工伤保险费缴费票据等证明材料。
(十二)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冀建质[2003]532号)要求,为建筑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农民工、临时工等)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其中,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死亡的最低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8万元。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从总承包单位分包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总承包单位为其分包工程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文件。
建筑施工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要求提供自上年度及申报年度截止申报之日所有在建工程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文件;新取得施工资质,尚未承揽工程的企业,由所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效证明。
(十三)《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冀建法[2004]427号)第四条第(八)项,要求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机具、配件、施工工艺等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由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见附件二),必要时省建设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抽查。
建筑施工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需要进一步说明的,相关资料一律装订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的最后。
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建筑施工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均应通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且数量不少于企业资质中规定应配备项目经理的数目。
对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不作要求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应有相应的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负责人,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考核时,应提供公司任命文件。
(二)已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企业“三类人员”岗位类别发生变化时,应重新申请新岗位类别(A类、B类、C类)的安全生产考核,取得相应类别的考核合格证书后,方能任职;C类人员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能兼职;A类和B类可以互相兼任,但兼职人员应同时通过A类和B类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同一个人在不同建筑施工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同时在所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施工企业申请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三)考核申报资料经各市查验应确保真实并和网上申报到审批系统的资料完全一致。资料中提供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
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强“两项许可”的动态监管
(一)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考核合格证书后,证书丢失或内容发生变化,应在规定时限内按附件三至六的格式和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二)按有关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时,企业应提供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情况的证明:1.招标文件中,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2.投标人针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的单独报价;3.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以及施工企业安全投入实际支出的有效证明。以上三项内容应前后相符一致,不能有大的出入。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巡查,因安全生产问题对同一企业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或同一项目二次以上(含二次)做出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等处理的,应于做出最后一次处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重新复核违法违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四)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发生伤亡事故,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到事故现场调查了解情况,省建设厅将于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扣发生事故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发生事故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除暂扣、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省建设厅实施外,其余种类的行政处罚仍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包括对在本省施工的外埠企业)。
(六)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分包和劳务承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严格审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情况和分包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分包企业,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予以处罚。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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