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9日 冀国资[2004]35号
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
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利润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
发[2004]219号)精神,为了规范企业利润分配和分派股利等行为,现将有关
事项明确如下: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的分配顺序进行分配。分配顺序依次为:一是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弥补之前,
用当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并以5年为限;二是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提取5%
-10%的法定公益金。公益金专门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支出,不得与企业
应付福利费支出混同使用或用于其他消费性支出;三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包括
按省政府及省国资委有关规定,计算提取应缴国有资产收益。
二、国有独资企业,其企业本部的利润分配预案,应当事先报省国资委备案(10
个工作日内)。
三、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应事先报告省国资委及其他股东同
意,再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提请召
开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所属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在提交股份公司董事会决议前,
应事先向省国资委报告,并将决议后的利润分配方案及时报省国资委备案(10个工作
日内)。
五、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凡在当年损益中处理以前年度资产损失和潜亏挂账的,
须报省国资委同意备案后再进行处理。企业用一般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国家资本金
的,须报省国资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