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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国资字[2003]66号颁布时间:2003-11-27

     2003年11月27日 冀国资字[2003]66号 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加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 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结合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实 际,我们制定了《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切实履行 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实际,根据《企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是指省属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权利 的经济行为时,由占有国有资产企业的出资人或其上级单位通过公开选聘的方式来委托 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经济行为: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并、分立;   (三)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五)其他涉及出资人权利的经济行为。   其他属于占有国有资产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经济行为,不适用本暂行办法,委托 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政策办理。具体包括以下经济行为:   (一)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二)清算;   (三)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四)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收购非国有资产;   (七)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八)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三条 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的原则。   (一)公开原则。通过省国资委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公告,通知 所有资产评估机构。   (二)公平原则。凡具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均可参加公开选聘资产 评估机构活动。   (三)公正原则。采取选聘方式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应确保选聘过程和结果的公正 性。同时,选聘中应坚持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与委托企业规模相适应。   (四)分级管理原则。   1、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和 控股子公司发生改制、产权(股权)转让等涉及出资人权利的经济行为的,公开选聘资 产评估机构工作由省国资委负责。   2、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参股子公司发生改制、产权(股权)转让等涉及出资人权 利的经济行为的,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由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并报省国资委 备案。   3、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子公司以下的企业发生改制、产权(股权)转让等涉及出 资人权利的经济行为的,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工作,按照产权关系由占有单位的出资 人或其上级单位负责,并报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备案。   4、由省直部门、事业单位管理的企业发生改制、产权(股权)转让等涉及出资人 权利的经济行为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或其上级单位按照公开选聘的原则 委托资产评估机构。   第四条 省国资委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改制、产权(股权)转 让等涉及出资人权利的经济行为,该经济行为获得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批准后,由省国资 委组成3到5人的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评委会,并确定公开选聘日。   (二)公开选聘日的十个工作日前,由省国资委在省国资委网站(http://www. hbsa.cn)上进行公告。公告应包括评估项目资产的帐面价值,公开选聘日,领取《资 产评估项目招聘文件》和《资产评估项目应聘书》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三)在公开选聘日前,资产评估机构将应聘文件进行密封并送至省国资委。一次 选聘包括多个不同企业评估项目的,一家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同时应聘多个评估项目。   (四)公开选聘日当日,在省国资委纪检、监察部门现场监督下,由公开选聘资产 评估机构评委会评委对收到的应聘文件进行评议,当场给出分数。   (五)按照评议分数高低,确定资产评估机构作为被委托方。   (六)由省国资委领导或授权代表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评议分数在前的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与省国资委就资产评估收费等内容协商一致并签订 《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时,省国资委将依次与排名在后的资产评估机构签订《资产评 估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费用参照原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资产 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用,由省国资委从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中抵扣或 从产权(股权)转让收入中支付。   第六条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发生改制、产权(股权)转让等涉及出资人权利的经济 行为时,企业自行选聘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作为改制、产权(股 权)转让等涉及出资人权利的经济行为的国有资产处置的作价依据。   第七条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参股子公司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的程序和办法,由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子公司以下的企业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的程序和办 法,由占有单位的出资人或其上级单位按照本办法确定并报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备案。   第九条 省直部门、事业单位管理的企业的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的有关程序和办 法由本部门、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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