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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物价局、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集中供热价格和职工采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市价[2004]160号颁布时间:2004-11-10

     2004年11月10日 市价[2004]160号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发展计划局,各供用热单位:   鉴于煤炭和运输价格持续上涨,供热企业生产成本大幅度上升的实际情况,为维 持供热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保证我市冬季供热,在依法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 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并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冬季供热价 格和职工采暖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燃煤加价方式提高集中供热价格   1、民用采暖价格在现行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基础上增加0.60元的燃煤加价, 对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优抚户以及持有特困职工优待证的用户继续按照每月 每平方米3.30元的价格执行,免收燃煤加价,差价由供热企业负担。   采暖面积按照住宅楼建筑面积扣减10%的公摊面积计费,高层住宅按扣减 15%计费,地下室及住宅楼外的公摊面积不得收取采暖费。   2、居民用户按计量表与供热企业结算的,热力价格按每吉焦29.5元执行。   3、非居民采暖按建筑面积计费的,在现行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基础上增加燃煤 加价1元,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执行。   4、单位自备锅炉采暖价格不得高于集中供热价格。   二、适当提高职工采暖补贴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补贴标准,由现行的一个采暖期按一个月基本工资加误餐补贴 之和补85%提高到100%。补贴渠道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开支渠道解决。   企业参照执行。职工采暖补贴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本通知自2004年11月15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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