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石家庄市物价局、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集中供热价格和职工采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市价[2004]160号
颁布时间:2004-11-10
2004年11月10日 市价[2004]160号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发展计划局,各供用热单位: 鉴于煤炭和运输价格持续上涨,供热企业生产成本大幅度上升的实际情况,为维 持供热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保证我市冬季供热,在依法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 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并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冬季供热价 格和职工采暖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燃煤加价方式提高集中供热价格 1、民用采暖价格在现行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基础上增加0.60元的燃煤加价, 对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优抚户以及持有特困职工优待证的用户继续按照每月 每平方米3.30元的价格执行,免收燃煤加价,差价由供热企业负担。 采暖面积按照住宅楼建筑面积扣减10%的公摊面积计费,高层住宅按扣减 15%计费,地下室及住宅楼外的公摊面积不得收取采暖费。 2、居民用户按计量表与供热企业结算的,热力价格按每吉焦29.5元执行。 3、非居民采暖按建筑面积计费的,在现行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基础上增加燃煤 加价1元,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执行。 4、单位自备锅炉采暖价格不得高于集中供热价格。 二、适当提高职工采暖补贴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补贴标准,由现行的一个采暖期按一个月基本工资加误餐补贴 之和补85%提高到100%。补贴渠道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开支渠道解决。 企业参照执行。职工采暖补贴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本通知自2004年11月15日起执行。 (3)
上一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河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通知
下一篇:
河北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清理建房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房出售与清房规定相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