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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河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通知

冀政函[2004]39号颁布时间:2004-04-25

     2004年4月25日 冀政函[2004]3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决定,授予赵国峰等15名同 志河北省特等劳动模范称号;授予康社英等437名同志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称号;授 予白志营等296名同志河北省农民劳动模范称号;授予刘云飞等255名同志河北省 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等92个单位、秦皇岛港务集团公司第六 港务公司装船队机修大班等108个班组河北省先进集体称号。为了弘扬劳模精神,表 彰他们的突出业绩,省政府决定,在向他们颁发奖章、奖牌和证书的同时,给予适当的 物质奖励。现就具体奖励标准和奖金列支渠道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励河北省特等劳动模范每人5000元,奖励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河北省 农民劳动模范、河北省先进工作者每人30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二、奖励河北省先进集体相当于本单位(班组、科室、部门)一个月工资的奖金, 按现在平均工资和现有人数计算,由单位根据贡献大小分配。先进集体属于机关、全额 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奖金由为其拨付经费的该级财政负担;先进集体属于差额拨款、自 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奖金在本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先进集体属于企业的,奖金在本企 业成本中列支。 三、2004年5月底前将奖金发到获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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