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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改办关于转发《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冀国资职改办字[2004]45号
颁布时间:2004-07-22
2004年7月22日 冀国资职改办字[2004]45号 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企业、直属单位人力资源部(人事处): 现将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 (冀职改办字[2004]12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 随着职称工作的不断深化和发展,为规范我省职称工作,确保职称工作有序进行, 结合工作实际,对现行的国家和省的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归纳集中起来,以方便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问题 国务院[1986]27号文件明确指出:“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 置的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 的工作岗位”。还明确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 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 业技术职务合理结构比例。”各事业单位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前,必须先结合本单位工 作性质、任务的实际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河北省事业单位专 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性控制幅度》(冀职改办字[2001]123号)有关规定, 确定本单位的高、中、初级职务岗位。省直各单位的报省职改办核准,市直各单位的报 市职改办核准。 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实行分类管理。全额和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控 制,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指导。 结构比例基数计算办法: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列入基数。 对于超编单位或非超编单位均按编制内专业技术人员数计算岗位职数,按现有专业技术 人员结构比例聘任。 二、关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的初聘问题 对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普通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研究 生),所学专业与实习岗位专业一致,符合相应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和规定学历,见习期 满,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者,方可聘任相应 的专业技术职务,不须再进行评审。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 本专业的”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任为” 助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硕士学位获 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聘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为中级职务。 凡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大中专毕业生,都要认真填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 (表样附后)。市属的报市职改办核准,省属的报省直主管厅局职改办核准。县属各单 位直接聘任初级职务的,由县职改办核准,直接聘任中级职务的经县职改办审核后报市 职改办核准。 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五大毕业生,也可参照正规全日制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初聘职务 的做法,由人事职改部门认定相应初级职务任职资格。 已实行考试的系列(或专业),可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具体条件,符合初聘规定的 按初聘规定初聘,符合考试规定条件的,也可参加初级考试。 三、关于从不属于参评范围到属于参评范围并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技术人员申 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问题 从不属于参评范围到属于参评范围并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并 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申报正高级:大学本科毕业须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十六年以上,并符合 本专业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相关申报评审条件。 2、申报副高级:大学本科毕业须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十一年以上,并符合 本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相关申报评审条件。 3、申报中级:大学本科毕业须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 业(必须符合本专业申报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须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七年以上, 并符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相关申报评审条件。 4、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人员: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相应 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中破格条件的规定执行。 5、对从机关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按照河北省2003年印发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进 行评审,可以一步到位,具备什么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评定什么职务任职资格。其在 机关工作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在首次参评时,其外语水平和计算机能力可以不作要求。 四、关于学历问题 评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符合申报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规定学历 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在校所学专业与现岗位从事的专业工作相同或相近,并 且符合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要求。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 业证书或专业证书都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关于后取得学历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问题 对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所取得的学历,符合《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 按下列条件掌握: 1、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并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六年 以上;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年以 上。 2、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 年以上,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六年以上。 3、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年以上。 (二)关于相近专业学历问题 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是指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专业相 同或相近,且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所承认的学历。为便于划分相近专业学历,今后在职 称评定工作中仍按照冀职改办字[1991]11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关于相近专业转系列改评及晋升问题 因工作需要,相近专业转系列申报改评相同级别任职资格,须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 上。改评后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累计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五 年,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累计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六年,且 符合本专业相应档次的申报评审条件。 六、转系列改评对外语、计算机的要求问题 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对外语、计算机无要求的,转系列改 评对外语、计算机有要求的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须参加外语、计算机能 力考试。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中对外语、计算机能力有要求且 已考试合格的不再参加考试。 七、关于中专学校升格后从教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改评与晋升问题 (一)原从事中专教学工作,现改为从事高校教学工作,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 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改评相同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改评一年后,符合晋升条件 的可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学校升格后,原从事中专职业教学工作,现仍从事中专职业教学工作,不能 改评大专以上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仍按中专教师系列规定条件申报评审 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八、关于评审(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问题 通过评审取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时间,均从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之日算起。通过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的各级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时间,均从最后一次考试合格之日算起。 九、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后的任职资格认定及评审问题 凡从外省市调入我省企事业单位的原具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 员(包括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要取得任职资格的程序规范,手续 齐备,可根据我省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规定,随时办理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认定手续。 调入省直单位的中级及其以下职务任职资格,由省直主管厅局职改办审查认定。调 入市所属单位的中级及其以下职务任职资格由市职改办审查认定。外省市调入我省的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由各调入单位所属的省直主管部门或市职改办提交本 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原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审查意见报告,报省职改办认定。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由各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 部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认定手续呈报。各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属中级及其以下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报市职改办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市职改办审查,报省 职改办认定。省直单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省职改办认 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报评审(或考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以上管理权 限并按照我省职称申报评审(或考试)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凡调入新的工作岗位后(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不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 均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后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报评审(或考试)相应的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关于小学教师(包括幼儿教师)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问题 为鼓励和充分调动小学(幼儿园)教师积极性,凡符合中学高级教师有关任职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者,可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1、长期从事小学(包括幼儿园)教学和基础教育科学研究,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 公开发表本专业三篇以上论文或专著者。 2、获得过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园丁等称号或获得过相应荣誉奖励者。 十一、关于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兑现职务工资问题 事业单位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职务工资,一律从聘任之下月起,按现行专 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兑现职务工资。企业和自收自支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 人员职务工资兑现问题,按照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十二、关于事业单位工人身份的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如何聘任专业 技术职务问题 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 评审或考试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问题,单位可根 据工作需要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聘任,聘用工人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占用结构比例岗位 数,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待遇。 十三、关于申报评审“双职称”问题 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申报评审“双职称”人 员,仅限于医学院附属医院和省职改办批准的医院中既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又担任教学任 务的人员。上述人员,按照《卫生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评审并通 过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根据《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申报评审副教授、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凡符合上述条件申报 评审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报程序仍按隶属关系报经市或省直 主管部门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报省职改办审批。 十四、关于非国有企业中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问题 非国有企业中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样对待,按照2003年省印发的新的申报评审 条件,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外语、计算机能力今年不作要求。从明年开始, 外语、计算机能力同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一致,评审工作按照专业对口的 原则进行。 十五、关于引进人才的职称评聘问题 对引进的省外、国外博士后研究人员,获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省以上有突出 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跨世纪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及特殊技 艺人才,由用人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报主管部门批准,符合什么条件就可申报评审相应 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调入后首次参加申报评审,外语、计算机不作要求,申报时 填写引进人才外语、计算机能力免试审批表(见附表)。今后评审按有关规定执行。聘 任专业技术职务可暂不占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 对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确定后,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十六、关于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凡参加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可聘任专业 技术职务的,用人单位可按聘任程序办理。属于事业单位的占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 属于企业的自主聘任。 十七、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委托代评问题 凡本省有条件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委托国家有关部委或外省市代评。 省内没有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评审, 可按申报程序由省职改办委托国家部委或外省职称主管部门提交相应高评委代评,否则 评审结果不予承认。 各市不具备组建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专业,可由市职改办委托省直厅局 职称主管部门提交相应中级评委会代评。 十八、政工专业职务改系列评审问题 企事业单位的政工人员按照政工专业职务有关规定评聘政工职务后,又改做专业技 术工作的,不能平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按照关于“从不属于参评范围到 属于参评范围并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有关规定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九、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根据冀人发[1999]16号文件规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 作从2000年起纳入我省职称评审工作范围,个人申报与评审、聘任等工作及时间安 排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同步进行。 二十、关于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问题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与其他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同步进行。农业技术人员 职称评定与晋升办法按[1995]冀农宣教字第4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一、关于委托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改办组织评审主任药(中药)师、副主 任药(中药)师问题 在医药商业部门从事中、西药品检验、调剂、养护等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从 事中药生产(包括药材栽培、养殖、采收、鉴别、炮制、制剂调剂、储藏等)的专业技 术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靠用卫生技术职务系列标准,按照2003年印 发的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申报评审主任药(中药)师、副主任药 (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改办按照省职改办评审 的有关程序、规定及要求组织评审。主管药(中药)师、药(中药)师、药(中药)士 资格,按照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参加相应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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