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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体改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转发卫生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冀卫发[2003]1号颁布时间:2003-01-02

     2003年1月2日 冀卫发[2003]1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城市卫生改革,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 体系,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卫生部等十一部 委《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当 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领导协调组织,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密 切配合,按照《意见》要求,制定、完善、落实相关配套政策,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 的发展。 二、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引入竞争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 社会力量多方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全省基本建成机构布局合理、人员配备适宜、 服务功能完善、筹资渠道畅通、适应社会需求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三、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各市应依据省制定的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 卫生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将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经费落实。 四、依法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 服务的准入,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制度,规范服务行为,为广 大居民提供方便、优质、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建立规范、通畅的信息收集、整理、统计、分析 和上报制度,沟通信息,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 附件:卫生部、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 建设部、税务总局、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 卫生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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