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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市政[2001]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2001]48号颁布时间:2001-09-28

     2001年9月28日 市政办[200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的意见》(市政[20 01]114号),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市政〔2001〕114号文件 有关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市政[2001]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集体股的处置问题 企业改制中设置的集体股处置方式。可采用公司回购注销方式,也可采取向本企业 职工和社会法人转让的方式。 集体股处置程序。集体股的处置方案报市股份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企业职代会 和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实施。处置前,应首先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程序确认。转让时,应 采取招标、竞价拍卖或协议的办法确定转让价格。 集体股出让金的使用。由企业设立专项基金,基金管理办法经职代会通过后由企业 工会负责管理,职代会监管。 二、关于预提的富余职工安置费的使用问题 企业改制时,富余职工人数由企业申报,企业主管部门确认。 富余职工安置费款项的使用由企业职代会监督管理,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依法向职工支付劳动补偿金,在 职工同意的前提下,也可转为职工的个人股份。 2、支付本企业下岗职工、内退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 3、支付为安置富余职工新开办的再就业项目的借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或贷款贴息等。 三、改制后职工的劳动合同变更问题 改制后的企业应及时到劳动部门为职工办理劳动合同(含集体合同)变更手续,劳 动部门依法予以办理。 四、关于全民事业单位改制问题 1、由全民事业单位改制为民营或国有控股、参股的事业单位。可参照国有企业国 有产权转让的政策规定办理。由单位主管部门、体改委、人事局、财政局、国资局等有 关部门制定改制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由全民事业单位改制为民营或国有控股、参股的企业。可先将全民事业单位按 照事改企的有关政策改为全民企业单位,再按照国有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进行改制。但 整个改制过程中不能重复使用有关政策。此项工作由单位主管部门、体改委、人事局、 劳动局、财政局、国资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事改企方案,再由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 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企业改制工作。两个阶段的工作可结合起来整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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