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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开发企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2002]64号颁布时间:2002-09-27

     2002年9月27日 市政办[2002]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审核和销 售行为,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房改办共同制定了《关于开发企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销售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石家庄市物价局、石家庄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开发企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规范销售价格,促进经济适用住房的健康发展, 根据市政府市政〔2001〕10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意见》 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政府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兴建,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 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居民住房。 二、开发企业所建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60~110平方米的要达到总户数的 70%以上。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实行审核审批制度。 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 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以下8项因素构成: 1、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指按照法律、法律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 安置所支付的费用等。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 勘察、规划、建筑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施工通水、通电、通路及平整场地的费用及 按规定交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3、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施工图预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土建、安装工程费、工程 监理费以及水、电、气、暖安装工程费等。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指在小区用地规划 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道路、室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照明、 排污、环卫、绿化、消防、有线电视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 规划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公共非机动车停车棚、公厕、围墙等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 建设的费用等。 5、管理费:指开发企业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组织开发所发生的费用,按照不超过 以上1- 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指开发企业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 出。利率以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利率为准。利息支出数应为扣除利息收入后的净支出。 7、税金:指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等,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 率计算。 8、利润:按照不超过以上1- 4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 四、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1、住宅小区内经营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2、开发企业留用的办公或经营性用房的建设费用,以及对社会的集资、赞助、捐 赠和其它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无关的费用; 3、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4、按现行政策规定不能计入房价的其他费用。 五、经济适用住房定价申报、开发企业所建经济适用住房,在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 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形象进度达到地上二层封顶后,方可申请销(预) 售。在销(预)售前,开发企业应先自行核算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填报《石家庄市开发 企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定价申请书》并附报以下资料: 1、《石家庄市开发企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项目申报表》; 2、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书及工程发包合同(复印件); 3、批准建设规划红线图、建筑工程规划图、建筑物单体平面图; 4、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预算及施工图纸; 5、小区住宅、营业建筑、非营业建筑土建安装预算及施工图纸; 6、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收费清单或收费收据(复印件); 7、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定价送审资料说明及计算说明; 8、市计委(省计委)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开发企业将上述资料组卷,报送市房管局(房改办)经济房建设管理处。 六、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审批 1、市房管局(房改办)在接到开发企业的定价申请后,会同市物价局组织有关专 业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核算成本费用,依据成本审核报告核定销售价格。对申报资料齐全 的,自接到定价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审批完毕。由市物价局出具 《石家庄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准书》。 2、按照本办法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工程期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 综合平均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开发企业应当以平均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 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自行确定。 3、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经审批、公布后,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提价。确因情况发 生变化需要调整价格的,应重新报批。重新调整的价格原则上控制在原审批价格的3% 以内。 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 1、开发企业在销(预)售经济适用住房之前,要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物 业管理合同。 2、开发企业凭市物价局核发的《石家庄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准书》和相关资料, 到房管局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未办理销(预) 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广告审传和营销业务。 3、开发企业须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和 《石家庄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准书》。并将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明码标价,以挂牌或 售房说明书等形式公示以下内容:住房的座落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朝向、 楼层(及楼层、朝向差价)、售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率、交付日期。自觉接受购房 者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4、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5、开发企业预售经济适用住房须建立预售房款专用帐户,须将全部预售房款存入 指定的银行帐户,由市房管局(房改办)监督使用。 八、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 1、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同等条件下优先 销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 2、因重点建设工程而被拆迁的居民家庭; 3、因实施危旧房及城中村改造项目而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 九、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程序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每个中低收入家庭限购一套。市房管局(房 改办)委托市内各区房改办进行审批。具体购买程序如下: 1、购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区房改办领取《石家庄市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有职业的申请人,由所在单 位审核并签署意见;无职业的申请人,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 2、申请人将签署审核意见后的申请表送户口所在地的区房改办。经审查符合购买 条件的,由区房改办签署审批意见,签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购房证明有效期为两 年,如两年内仍未购房且符合购房条件,可持原购房证明到区房改办申请换证。各区房 改办应于每月初5日前,将本区审批和签发购房证明人员情况报市房管局(房改办)经 济房建设管理处备案。 3、申请人凭购房证明到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选房。开发企业应于每 月初5日前,将上月销售和签订购房合同的情况报房管局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备案。 4、购房人应在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购房证明(开 发企业回执)、销(预)售合同、办理交易及产权登记手续。 十、开发企业有违背价格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市物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有违背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行为的, 由市房管局按照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本办法由市房管局(房改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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