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办字[2002]106号颁布时间:2002-12-30

     2002年12月30日 办字[2002]10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2〕52号)精神,加强我省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特作如下通 知: 一、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 任意识,针对当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国办发〔2002 〕52号文件要求,督促有关部门扎实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现有硝酸铵、氯酸钾生产厂(点)的清理和库存硝酸铵、氯酸钾的调查摸底,由省 经贸委商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经营企业目前库存的硝酸铵、氯酸钾 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摸底,库存情况摸清后,商省国防科工办统一组织有偿 转让给民爆器材和火柴等生产企业。今后民用炸药定点生产企业、制药、制冷剂等生产 企业购买硝酸铵(含由外省购入的硝酸铵),火柴、制药、印染等生产企业购买氯酸钾 由省国防科工办批准(实行购销合同鉴证的方式);教学、科研等单位临时购买硝酸铵、 氯酸钾,凭单位申请向所在地县或设区市公安局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中阿化肥有 限公司购买硝酸铵由省经贸委批准。省国防科工办和省公安厅要督促雷管生产企业按照 雷管编码打号的安全质量技术要求,完成雷管编码打号工作,并尽快通过验收。 二、采取措施,加强监督。各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并实行民爆 器材生产、经营和使用登记制度,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由民爆 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民爆器材使用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实施联网监控,并根据需要 进行现场检查。对无《爆炸物品购买证》或无合同、超合同规定的品种、量非法销售民 爆器材的,由公安机关和民爆器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部门和职 责,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和硬件建设的资金投入,协调解决本地民用爆炸物品 生产经营企业外部安全距离等问题。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52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 职责,加强监督管理。要建立和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制度,认真履行“谁审批谁负责” 的责任追究制。凡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 关责任人的责任。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