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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煤矿建立安全评价制度的通知
办字[2003]8号
颁布时间:2003-02-12
2003年2月12日 办字[2003]8号 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邢台、邯郸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 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效监控和治理煤矿事故隐患, 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好转,省政府 决定在全省煤矿建立安全评价制度,定期对煤矿安全状况进行评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全省煤矿安全评价工作由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组织。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要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行业标准,分30万吨以 上煤矿和30万吨以下(含30万吨)煤矿,分别制定煤矿安全评价标准及办法,并公 布具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定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企业自主委托具备国家煤矿 安全监察局认定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依据煤矿安全评价标准及办法对本矿安全状 况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对评价结果负法律责任。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据 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的评价结果确定煤矿安全等级。煤矿安全等级分为好、一般、差和不 合格四个等级。评价等级要登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及30万吨以 上的国有地方煤矿安全评价等级在省级主要报纸上公布,30万吨以下(含30万吨) 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安全评价等级在市级主要报纸上公布。被评价为不合格的煤矿 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予以关闭;被评价为差的煤矿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直 至通过安全评价;被评价为一般的煤矿要抓紧改进完善;被评价为好的煤矿要进一步总 结提高。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评价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煤矿企业要依 据评价结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投入,提高装备水平 和管理水平,积极整改隐患,使安全生产状况明显改善。 全省各类煤矿企业要积极主动地参加安全评价,到2003年12月31日前,未 按规定进行初次安全评价的煤矿不得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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