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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冀价行费字[2004]第24号颁布时间:2004-07-27

     2004年7月27日 冀价行费字[2004]第24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发改委《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转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管理规定》对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收费标准的申请和受理,收费的调查和论证, 收费标准的公布和追踪调查,以及各类收费标准的审核办法等,都作了详细规定。这是 国家发改委在管理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标准方面制定的第一个综合性的规范性 文件,是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实现收费标准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的一项重 要举措。各收费部门在申请和调整收费标准时,要严格按照《管理规定》规定的申请内 容和成本范围,上报申请材料。各级物价部门要组织广大收费管理人员认真学习《管理 规定》,并按照《管理规定》要求,认真把好申请材料的初审关,做好调查、谁证和成 本审核。要通过贯彻落实《管理规定》,使收费标准的管理更科学、更规范、更透明。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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