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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卫生厅、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的通知

冀价经费[2004]4号颁布时间:2004-03-08

     2004年3月8日 冀价经费[2004]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 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加大危险废物处置力度,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客观要求,促进危险废物处置模式转变,逐步实现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重要措施。 这对于加强环境保护,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改善投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 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顺 利实施。同时,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3]128号)组织实施。 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今年年底前要转为经营服务性 收费。在此之前,仍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转 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之后,要使用税务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票据并照章纳税, 同时,收费单位要到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收费票据缴销和资金清 算等有关手续。各设区市制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实施前十日内报省价格主管部门 备案。 三、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可以按照处置环节分收集、运输与贮存、处 置两段核定收费标准。危险废物可以由处置单位收集、运输,也可以由产生单位收集、 运输。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直接将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至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只收取贮 存、处置费用。 四、危险废物生产单位和处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经营许可证、 转移联单制度等有关规定。欲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的单位,应当向经 营设施所在地的设区市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建设单位在危险废物处置项目试运行前,必须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颁发的《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临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正式投入 使用前必须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附件: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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