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的通知
财预[1996]78号
颁布时间:1996-08-26
1996年8月26日 财预[1996]78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分局、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 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税分局、国家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涉外分局、市级各事 业行政单位: 为了加强预算管理,规范会计记帐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决定启用新的“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适用于我市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内部以及单 位之间发生的“应收应付款”和“暂收暂付款”等业务,仅作为财会部门记帐的 依据,不作为报销凭证,不得代替发票使用。 二、“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的格式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为“黑”色,作 为存根(备查)联;第二联为“红”色,套印“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监制章”, 作为收据联;第三联为“绿”色,作为会计记帐凭证。 三、我市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发生往来业务必须使用“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 据”,并相应建立“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的管理制度,使用单位财务部门负 责购买和保管,不准转借他人或为他人代开,必须按顺序号码使用,不得涂改挖 补,作废的统一收据应将各联附在存根联上备查。 四、“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由天津市财政局统一监制,并指定有关单位 发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印制和发售其他收据,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应凭据 单位财务部门证明购买。 五、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原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制发 “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工商统一收据”的有关文件废 止,对原“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工商统一收据”,由天 津市财政局指定印刷厂,加盖监制章后可在一九九六年内使用,一九九七年一月 一日起原收据作废,同时启用新的“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
上一篇: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制止社会上乱办会计准则培训班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港口码头及厂(库)内基础设施计提折旧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