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港口码头及厂(库)内基础设施计提折旧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企二[1996]40号
颁布时间:1996-08-14
1996年8月14日 财企二[1996]40号 各有关委办局(公司),财税系统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港口码头及厂(库)内基础设施计提折旧问 题的通知》(财商字[1996]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港口码头及厂(库)内基础设施计提折旧问题的通 知(略)
上一篇: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的通知
下一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