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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体委所属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标准的规定
津体字[1996]第213号
颁布时间:1996-10-23
1996年10月23日 津体字[1996]第213号 财事联[1996]第43号 直属单位: 第一条根据国家体委、财政部、商业部《关于下发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 和其他人员伙食标准规定的通知》(体计字[1985]464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体委所属优秀运动队运动员、体育运动学校运动班学 生、重点业余体校学生及专职教练员、航空、水上项目地勤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的伙食标准是为了补充运动员、专职教练员、运动班学生从事 体育训练、比赛身体消耗的需要,不是个人待遇。对享受伙食标准的各类人员, 必须设立专灶,集体开伙,不得将伙食补助费发给个人。 第四条伙食管理工作是保证伙食质量,增进运动员、教练员和运动班学生身 体健康的重要环节,各级领导应加强伙食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炊管人员的素质和 烹调技术,注意营养结构和饮食卫生,以适应运动技术水平提高和后备力量培养 的需要。 第五条各级财务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实物的购进、领出核算手续,伙 食费要单独核算,定期公布帐目。 第六条要保证运动员的食用标准。非运动员不得同运动员一同进餐,或占用 运动员的伙食费。 第六条依据国家体委、财政部、商业部(体计字[1985]464号)拟 定的实物标准,参考我市物价水平和供应条件,各类灶别标准及享受范围规定如 下: (一)各类灶别伙食标准,一类灶:平均每人每天35元;二类灶:平均每 人每天25元;三类灶:平均每人每天18元;四类灶:平均每人每天4元。 (二)享受各类灶别的运动项目和人员范围: 一类灶:田径、游泳、花样游泳、跳水、举重、体操、艺术体操、射击、中 国式摔跤、国际式摔跤、柔道、自行车、击剑、皮划艇、帆板、水球、篮球、排 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手球、棒球、垒球、曲棍球、技巧、武术、 拳击等运动项目的优秀运动员。 二类灶:国际象棋、围棋、航海模型、航空模型等运动项目的优秀运动员和 优秀运动队各个项目的专职教练员。 三类灶:半训半读中专性质的体育运动学校运动班学生和专职教练员。 四类灶:集中食宿的重点业余体校学生和专职教练员;航空项目的地勤人员、 水上项目训练工作船船员。 第八条各类灶别伙食标准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高,如因物价 有较大调整必须变动时,须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执行。 第九条按规定享受各类灶别的人员,在不同运动项目中体力消耗较大的,以 及运动员不同性别、不同体重而对营养补充有不同需要时,可由伙食单位在规定 的各个项目伙食标准内适当调剂解决。 第十条享受各类灶别的人员,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含享受临时体育津贴待遇 的试训运动员),每人每日自缴基本伙食费3元;无工资收入的,每人每日自缴 伙食费2元。 第十一条运动员、教练员乘坐火车、轮船外出训练、比赛途中超过12小时, 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除享受运动伙食补助标准外,可凭车票增加 15元伙食补助;到达训练比赛住地后,按规定享受伙食费补助。运动员、教练 员因公出差,严格按照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学校和重点业余体校学生去外地训练和 参加各级运动会期间,应按当地体委运动项目灶别伙食标准或运动会规定的伙食 标准缴纳伙食费,回原单位按实报销。 第十三条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因伤病停止训练或工作,在治疗、修养期 间,享受伙食补助的时间最多不超过半年,其他人员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有特殊 需要,需继续享受伙食补助者,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运动员、教练员改变运动项目后,应按改变后的运动项目灶别伙食 标准执行。长期借调在外单位工作,本单位应停止伙食补助。运动员、教练员及 享受伙食补助的人员经批准调动工作,其调动工作后不属于本规定享受范围内的, 自人事部门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伙食补助,调离时不得将伙食补助标准作为工资 或供给关系转移。 第十五条按照本规定执行后发生的伙食补助结余,年终经上级财务主管部门 和财政部门批准后,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规定与本规定有 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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