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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健全中小学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津教计字[1995]10号
颁布时间:1995-09-07
1995年9月7日 津教计字[1995]10号 财事联[1995]45号 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健全中小学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199 5]5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家庭经济困难的界定标准 是,城镇职工月收入低于152元,家庭成员月收入低于127元者;农村年人 均纯收入低于500元者。凡符合以上标准的家庭,其子女可享受助学金补助。 各系统要特别加强助学金的管理,确保事业费中助学金的来源,使用好助学金。 各区县在1995年10月底以前,将本区县实施中小学助学金制度的办法 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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