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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更新改造项目中住宅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甘税地字[1992]118号
颁布时间:1992-11-10
1992年11月10日 甘税地字[1992]118号 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148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改造项目中住 宅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称:“近据各地反映,更新改造项目中住宅投资的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为10%,而基本建设项目中住宅投资适用税率为 5%、两者税负不平,不利于宏观调控和管理。经与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研究, 为了贯彻公平税负原则,现规定如下: 对建设单位经计划部门批准的或根据国家规定自行安排的更新改造项目中的住宅 投资,除按《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适用0%税率和30%税率的以外,配 套新建的一般民用住宅投资,一律按5%的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计税依据为住 宅全部投资额。”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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