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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甘税地字[1992]124号
颁布时间:1992-11-28
1992年11月28日 甘税地字[1992]124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肃税收法纪,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确定适用税率。经省局研究 决定,对基设项目在税目税率表中没有明确规定又难以掌握,并且各地反映比较突出 的问题,暂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关于综合性业务用房投资征税问题 同一单位或不同单位投资建设一幢建筑物,且同时具有两种以上用途,对这一类 投资征税,如能按用途、面积、投资额单独分清的,可分别按不同的适用税率征收固 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不能分清的按15%的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关于北方节能住宅投资征税问题 北方节能住宅必须符合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材局(87)城建 字第514号文件规定的节能设计标准。凡是节能住宅投资,必须经城建部门认可, 并加盖“节能设计审核专用章”,税务部门据此办理零税率手续,否则不予认可。 三、关于各种培训中心投资征税问题 对于各种培训中心投资,凡经教委认可的,暂比照教学设施,在适用税率上可按 零税率对待,否则一律按照规定适用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锐。 四、社会福利工厂如何征收投资方向税 对于民政部门兴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集体性质的社会福利生产 单位,凡安置四残(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在征收投 资方向调节税时,可暂按零税率对待。 五、关于集中供热投资征税问题 城市集中供热是指经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并且集中供热在三个单位以上,方 可适用零税率,其它非主管部门批准的一律不能算作集中供热单位享受零税率。 六、对幼儿园、托儿所,老、少年活动中心以及少年宫投资证税问题 对幼儿园、托儿所,老、少年活动中心以及少年宫在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时, 可暂比照教学设施适用零税率。 七、关于对科学业务用房投资征税问题 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科研单位,或由国家财政部 门拨付经费的科研单位修建的科学业务用房,方可享受零税率,否则应按规定征收投 资方向调节税。 八、关于商业网点投资征税问题 商业网点是为方便城市居民的生活,建设单位在规划区内按规定修建的小型菜店、 日用百货店、油盐酱醋店、饮食店等低档次的服务网点,在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时按 5%的税率征税,由各建设单位自行修建的,一律不能认为商业网点,应按规定征收 投资方向调节税。 九、关于危房改造投资征税问题 危房改造是指危房拆除原地重建的投资,凭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据的危房鉴定 书,并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可减除相当于原面积两倍的面积,超出部分按规定适 用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十、关于旧城改造投资征税问题 旧城改造是指因城市在旧址上新修及拓宽道路,给排水工程,城市绿化而搬迁还 建的投资,在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时,可减除相当于原面积两倍的面积后计征投资方 向调节税。 十一、利用职工集资、入股新建企业或进行技术改造投资征税问题 利用职工集资、入股新建企业或进行技术改造的,其项目在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时,可暂按零税率对待,单位集资入股而新建的企业或进行技术改造一律按适用税率 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十二、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缴纳期限问题 投资方向调节税,应按年度投资额,分别适用税率,一次缴清当年投资额应纳税 款。对个别纳税单位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于当年九月底 以前分次缴清应纳税款,第一次缴纳当年投资额应纳的税款不得少于7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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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更新改造项目中住宅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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