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0]368号
颁布时间:2000-12-11
2000年12月11日 渝地税发[2000]36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94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0年11月24日 国税函[2000]94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关于请求核销北京大业物业公司等二家企业坏账损失 有关问题的报告》,请求准予核销其坏账损失。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为了防止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逃避税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考虑到 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为了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总 局意见: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 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请按上述意见,对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对海南赛德包装容器有限公司的应收账 款进行审核处理。 (3)
上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发票工本费收费管理的函〉的复函》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