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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发票工本费收费管理的函〉的复函》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0]330号
颁布时间:2000-10-31
2000年10月31日 渝地税发[2000]3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 局发票工本费收费管理的函〉的复函》(渝财预外[2000]152号)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发 票工本费收费管理的函》的复函 2000年9月11日 渝财预外[2000]152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发票工本费收费 管理的函》(渝地税函[2000]189号)收悉,考虑到你局发票工本费管理的 特殊性,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所属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 务局的发票工本费按照“核准留用、结余上缴”的管理方式。即各区县(自治县、市) 地方税务局的发票工本费的年终结余上缴市财政专户。 特此函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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