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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88)国务院令第11号
颁布时间:1988-08-06
1988年8月6日 (88)国务院令第11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88年8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 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 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 缴纳。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 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 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 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 税票。 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 务。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 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 花税票金额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 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 此件于1988年6月24日由国务院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8月6日由李鹏 总理签 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编者注 附件: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 税 目 │ 范 围 │ 税 率 │纳税义务人│ 说 明 ───────┼────────┼───────┼─────┼───── 1 .购销合同 │ 包括供应、预 │ 按购销金额万│ 立合同人 │ │购、采购、购销 │分之三贴花 │ │ │结合及协作、调 │ │ │ │剂、补偿、易货 │ │ │ │等合同 │ │ │ │ │ │ │ 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 │ 按加工或承揽│ 立合同人 │ │作、修缮、修理、│收入万分之五贴│ │ │印刷、广告、测 │花 │ │ │绘、测试等合同 │ │ │ 3.建设工程勘察 │ 包括勘察、设 │ 按收取费用万│ 立合同人 │ 设计合同 │计合同 │分之五贴花 │ │ 4.建筑安装工程│ 包括建筑、安 │ 按承包金额万│ 立合同人 │ 承包合同 │装工程承包合同 │分之三贴花 │ │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 │ 按租赁金额千│ 立合同人 │ │屋、船舶、飞机、│分之一贴花。税│ │ │机动车辆、机 │额不足一元的按│ │ │械、器具、设备 │一元贴花 │ │ │等合同 │ │ │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 │ 按运输费用万│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 │空、铁路运输、 │分之五贴花 │ │同使用的, │海上运输、内河 │ │ │按合同贴花 │运输、公路运输 │ │ │ │和联运合同 │ │ │ 7.仓储保管合同 │ 包括仓储、保 │ 按仓储保管费│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 │管合同 │用千分之一贴花│ │作为合同使 │ │ │ │用的,按合 │ │ │ │同贴花 8.借款合同 │ 银行及其他金 │ 按借款金额万│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 │融组织和借款人 │分之零点五贴花│ │同使用,按 ━━━━━━━┷━━━━━━━━┷━━━━━━━┷━━━━━┷━━━━━━ 续表 ━━━━━━━┯━━━━━━━━┯━━━━━━━┯━━━━━┯━━━━━ 税 目 │ 范 围 │ 税 率 │纳税义务人│ 说 明 ───────┼────────┼───────┼─────┼───── │ (不包括银行同 │ │ │合同贴花 │ 业拆借)所签订 │ │ │ │ 的借款合同 │ │ │ 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 │ 按投保金额万│ 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 │任、保证、信用 │之零点三贴花 │ │同使用的, │等保险合同 │ │ │按合同贴花 10.技术合同 │ 包括技术开 │ 按所载金额万│ 立合同人│ │发、转让、咨询 、│分之三贴花 │ │ │服务等合同 │ │ │ 11.产权转移书 │ 包括财产所有 │ 按所载金额万│ 立据人 │ 据 │权和版权、商标 │分之五贴花 │ │ │专用权、专利权、│ │ │ │专有技术 使用权 │ │ │ │等转移书 据 │ │ │ 12.营业帐簿 │ 生产经 营用帐 │ 记载资金的帐│ 立帐簿人│ │册 │簿,按固定资产│ │ │ │原值与自有流动│ │ │ │资金总额万分之│ │ │ │五贴花。其他帐│ │ │ │簿按件贴花五元│ │ 13.权利、许可 │ 包括政府部门 │ 按件贴花五元│ 领受人 │ 证照 │发给的房屋产权 │ │ │ │证、工商营业执 │ │ │ │照、商标注册 │ │ │ │证、专利证、土 │ │ │ │地使用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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