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印花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164号
颁布时间:2000-03-06
2000年3月6日 国税函[2000]16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重组改制中股权变更免缴印花税的请示》 (中油财字[2000]第41号)。现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持有 的辽河金马油田股份公司等5家上市公司的国有法人股股权共计411433.1 068万股,转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行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 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经审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持有的辽河金马油田股份公司等5 家上市公司的国有法人股股权转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行为,已经 财政部财管字[1999]335号文批复同意,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 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 9]124号)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因此,对辽河金马油田股份公司、中油龙昌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甘 肃三星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法人股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涉及的转让方与 受让方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