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税纳税地点意见的函
财税字[1997]55号
颁布时间:1997-04-02
1997年4月2日 财税字[1997]5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对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国务院在1984年已明确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的开采权属于江苏省,因此,江 苏省大屯煤电公司所属的姚桥、徐庄、孔庄、龙东4处煤矿和盐城市殷庄煤矿资源税 的纳税地点应维持现有格局,仍在江苏省缴纳。 (1)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电力建设基金征税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