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电力建设基金征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1997]602号
颁布时间:1997-11-11
1997年11月11日 国税函[1997]602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据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反映,你局对贵州省电力部门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 暂缓征收增值税。上述作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要立即予以纠正。缓征的税款一律尽快补交入库,对电力部门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应 照章征收增值税。请你局将纠正的结果以书面形式于1997年11月30日前上报 总局。 (1)
上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税纳税地点意见的函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