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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财农税字(1993)第36号
颁布时间:1993-06-16
1993年6月16日 财农税字(1993)第36号 云南省财政厅: 你厅〔93〕云财农税字第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和国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可以连带土地使用权 转移。因此,房屋买卖应按实际买价总额计算,由买方缴纳契税。至于有的买卖双方 订立契约中列出所谓“地价”,是为了向转让(卖)方取土地出让金,与契税没有矛 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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