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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复函
财农税字(1992)第42号
颁布时间:1992-08-03
1992年8月3日 财农税字(1992)第42号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92〕闽财农税字第 033号《关于福清市融西新村没有签订契约的商品房买 卖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福清市融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融西新村出售商品房所开具《房地产经营统一发 票》,在交付使用时与买主签订的《房屋验收交接记录表》、《购房证明书》应视为 房产转移契约。产权承受人应在产权变动三个月内办理报税手续,缴纳契税。对逾期 不缴纳契税及隐匿不报者,按照契税条例规定处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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