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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
财农税字(1991)第5号
颁布时间:1991-01-23
1991年1月23日 财农税字(1991)第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外国人可在我国依法取得 房屋所有权。为保护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在我国购置房产的合法权益, 并便利其出让、转移,现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购置房产有关 契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应依法变纳契税,其税率按《契税 暂行条例》规定,即6%执行。 二、华侨、港、澳、台同胞用侨汇(或外汇)购买房屋,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 惠。 财政部1963年11月6日〔63〕财农申字第797号文停止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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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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