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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转让,房土两税交到什么时候?

录入时间:2016-04-07

  案情简介:近期,玄武地税局对某企业进行风险应对时发现,该企业2015年将企业的一处房产转让给个人。双方于2015年9月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了当年12月20日付全款并交付房产。该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就可以终止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于是从10月份开始就不再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人员指出这样的处理是不正确的,指导企业按28.4平方米的面积、231.5万元的房产原值计算补报了2015年10月至12月的房产税2315000×70%×1.2%×3÷12=4861.5(元)及城镇土地使用税28.4×10×3÷12=71(元)。

  税务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由于上述企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为2015年12月20日,那么该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该缴纳到12月份,而不是合同签订时间的9月份。因此,上述企业应计算补缴10月至12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务人员提醒,转让房产的企业需关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应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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