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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6-04-08
有限合伙企业又被称为所得税透明体。税务机关在处理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税收问题时,相配套的税收政策不够严密,操作规程不够规范,登记系统不够完善,这个征管难题亟待破解。
有限合伙企业税收征管难点
涉税信息记录缺乏。税务登记系统中一般将有限合伙企业统称为私营合伙,不能区分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
所得税监管存在盲区。有限合伙企业根据投资者身份的不同,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行政法规或规章制度都没有明确规定。法人投资者是否合并纳税,特别是跨省(市)投资无法监控。
代扣代缴责任不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合伙企业向自然人合伙人分配应税收入是否具有代扣代缴义务,要看其应税所得的性质。如果是生产经营所得,那么合伙企业不具有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对其自行申报缺乏有效监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矛盾。相关文件规定,合伙企业当年所取得的利润,无论是否对合伙人进行了分配,都要由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或实缴出资的比例,分别缴纳所得税。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有限合伙企业税收征管建议
合伙企业在出资、利润分配,以及年度会计核算等方面的约束性规则相对较少,建议尽快出台与其相配套的税收政策,明确各税种征收方式。
尽快完善综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增加和细化有限合伙企业的类型,详细登记注册资金及投资人情况,并对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及时更新。可以要求合伙企业建立合伙人投资台账管理制度,按纳税年度清晰记录每一个合伙人当年出资的金额等信息。
强化合伙企业的定期信息申报制度。建议建立以合伙人自行申报为主、以合伙企业定期申报为辅的制度。即使税款缴纳由合伙人各自完成,上述信息仍可用于对合伙人申报内容的交叉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