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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种情况我司是否能享受退税?

录入时间:2006-10-26

  问:我司是一家享有进出口权的生产工厂,05年底,我司接触一外商客户,要求用我司面料做成茶杯套子出口,该茶杯套子是用我厂自产的面料做成,由我司外发一套工序,即裁剪和缝制在外,而蒸烫和包装,窜绳子等最后工序在自己工厂完成后外销,请问这种情况我司是否能享受退税?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第一条“实行‘免、抵、退’税的范围。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1997]50号1997-05-21)第一条第一款“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第四款“本通知所述的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之规定,贵司前述产品系属经过贵司自行生产或者部分由其他其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依法属于自产货物;对于贵司出口自产货物的,依法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税收政策。
  另外,即使贵司前述产品系完全委托加工后收回的,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2000-12-22)第六条“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四)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2002-12-17)第四条“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规定,在符合前述条件的情况下,亦依法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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