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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实际操作过程中,购进法与实耗法哪种更能提前得到退税呢?

录入时间:2006-10-08


  以某生产型出口企业为例,2004年1月在海关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进口材料1000万元,出口额2000万元。2004年1月料件报关进口,1月实现出口500万元,取得国内进项税额100万元;2月实现出口1500万元(均在当月收齐所有单证),没有国内进项税额。1、2月份内销销售收入均为0,征税率17%,退税率13%。
  购进法下免、抵、退税计算:
  1月份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1000)×(17%-13%)=-20<0,故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0;应纳税额=0-(100-0)=-100(万元);免抵退税额为0;应退税款为0;期未留抵税额为100万元。  
  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当月进口料件金额大于当月出口额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口税额以及免抵退税额均按0计算,剩余进口料件500万元结转下期参与计算。
  2月份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500-500)×(17%-13%)=40(万元);应纳税额=0-(100-40)=-60(万元);免抵退税额=(1500-500)×13%=130(万元);应退税款为60万元;免抵税额为70万元。
  实耗法下免、抵、退税计算:
  1月份出口耗用的进口料件=1000×500÷2000=250(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250)×(17%-13%)=10(万元);应纳税额=0-(100-10)=-90(万元);免抵退税额=(500-250)×13%=32.5(万元);应退税款=32.5(万元);免抵税额=0;期末留抵税额=90-32.5=57.5(万元)。
  2月份出口耗用的进口料件=1000×1500÷2000=750(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500-750)×(17%-13%)=30(万元);应纳税额=0-(57.5-30)=-27.5(万元);免抵退税额=(1500-750)×13%=97.5(万元);应退税款=27.5(万元);免抵税额=97.5-27.5=70(万元)。
  由此可见,从两个月加总的结果看,两种方法并无差别:免抵退税额都为130万元,实际应退税额都为60万元,免抵税额都为70万元。但从资金时间价值考量,相对于购进法,本例中出口企业采用实耗法可以提前得到退税款,有利于缓解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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