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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能享受出口退税的权利吗?

录入时间:2006-10-08


    【中华财税信息网2006/10/8信息】 问:总公司享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拟在本省其他城市成立分公司,该分公司独立核算、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请问,分公司能否享有出口退税的权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2002-2-6)第一条“(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等规定,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依法可以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并且对于独立核算,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以及进出口经营权的分公司,依法具备享受出口退税的资格,并应当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对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准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各分公司办理退税登记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187号1994-05-19)“考虑到煤炭出口经营的特殊管理体制,经研究,特准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所属在各地的分公司在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凭分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等凭证退税给分公司。凡报关单写明为总公司的,由总公司申报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奎激光声像发展分公司出口产品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703号2004-6-4)第一条“对江奎声像分公司已在清算期内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2000-2002年间出口的DVD产品,对目前已收汇核销的,可在补齐相关手续、单证齐全的情况下,经严格审核,准予办理退税”之规定,以及参照《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6]111号2006-7-24)第三条第二款“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之规定,你公司在其他城市所成立的独立核算、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分公司,依法享有出口退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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