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税纳税辅导
>
正文
非自产货物出口能否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4-06-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3/2004信息】 一家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最近由于企业 改制收购了下属一成员企业的产品,为促进这部分产品的销售,外购了部分与本企业 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的配套产品,准备委托一家进出口公司出口,像这样的非 自产货物是否能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 我国对出口货物退税的条件一直要求较严,出口退税的货物必须是本企业自产的。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对生产企 业的出口退税的自产产品进行了补充,在自产产品的基础上增加了四类产品视同自产 产品,即从2000年12月22日起,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的下述 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品的产 品; 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3、收购经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 品; 4、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同时,为便于各地准确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12目7日下发了 《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对 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问题,作了具体明确规定。如果该企业上述 非自产货物业务发生在规定时间内,并符合视同自产产品的条件,就可以享受出口退 税优惠政策。 (4)
上一篇:
企业申请办理进出口经营权的操作
下一篇:
什么产品出口可享受退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