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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办理进出口经营权的操作

录入时间:2004-05-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3/2004信息】 国家为鼓励出口企业出口产品,对没有取 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专门放宽了享受“免、抵、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只要 是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 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财 税[2002]7号文件)。但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委托代理出口,毕竟要多办理一层手续, 由此还要多付出一定的代价,不如自己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直接自营出口方便。那么, 如何才能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呢?我们以洛阳某出口企业铝业有限公司为例,该企业办 理进出口经营权主要履行了以下程序: 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资格的条件。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 管理的有关规定》(外经贸发[2001]37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生产企业申请自营 进出口权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为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不低于200万 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消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期间,企业违法违规被 撤消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二、备齐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签章)。 3、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身份证 复印件。 6、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 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高新技术企业、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要提交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证书复 印件。 三、申请自营出口权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符合以上条件,备齐以上资料后,就可以到各省、直辖市、自治 区、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申请自营出口权,待批准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外经贸部已将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权 下放到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委(厅、局),所以进出口企 业可以直接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申请即可。 四、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后,务必在30 日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方可享受“免、抵、退”增值税的 优惠政策。 另需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 程》(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 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 就等于当期免低退税额;未抵完的进项税额,只能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十三个月 开始按免低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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