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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核算
录入时间:2003-04-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5/2003信息】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0,深化外贸体制改 革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 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 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的 管理办法。因此“免、抵、退”税核算的正确与否将对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税收征管工 作产生重大影响。本人根据一年来实践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新旧规定对比变化 一是取消了外销比例达到50%以上才予退税的规定,只要应纳税额小于零,就可 申报退税。二是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从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 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的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完的进项 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的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 退税额。三是企业应按月申报“免、抵、退”税,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日~15日。 二、“免、抵、退”税的核算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 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 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 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或免抵退税额二者之中较小者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扣除运保费和佣金后的离岸价,出口 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2.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 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3.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现举例说明: 例1 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 2002年1月共销售5吨,其中4吨出口,出口离岸价为99000美元,货款未收到,美元记 账汇率为8.27;内销量为1吨,内销金额200000元,销项税额34000元,当月购进原 材料等辅助材料470588元;进项税额合计80000元。假设内外销货物增值税税率17%, 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5%,无上期留抵税额。 帐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47058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000 贷:银行存款 550588 (2)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免税出口销售额=99000×8.27=818730(元) 借:应收外汇账款 8187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18730 (3)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818730×(17%-15%)=16374(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1637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16374 (5)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 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4000-(80000)-16374)=-29626(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9626元。 (6)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818730×15 %=122809(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9626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22809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9626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22809-29626=93183(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2962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9318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122809 (7)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29626 贷:应收出口退税 29626 例2 在“免、抵、退”税业务中,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账务处理比较复杂, 现举例说明。承上例,假设当月海关核销进口料件价格为100000元,其他条件不变, 则(1)~(3)分录同上。其余的账务处理如下: (4)免税进口料件,分录为: 借:原材料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5)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00×(17%-15%)=2000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 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818730×(17%-15%)-2000= 14374 借:产品销售成本 1437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14374 (6)计算应退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应纳税额=34000-(80000-14374)=-31626元 由于当期应纳税额小于0,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31626元。 (7)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00×15%=15000 元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 抵减额=818730×15%-15000=1078D9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31626≤当期免抵退税额107809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1626(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07809-31626=76183(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3162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7618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107809 (8)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1626 贷:应收出口退税 31626 (an200302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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