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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产品是否应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录入时间:2003-05-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1/2003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 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 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本 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 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规定:没有进 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 规程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函[2002]382号)规定: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免、抵、 退”税生产企业只需在有货物出口或齐全单证的月份,向主管区、分局办理“免、 抵、退”税申报。 (at20030306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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