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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享受“免抵退”税?

录入时间:2002-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2信息】 问:某国有生产小型机电产品的企业(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该厂生产的产品质量好、价格优,现在已经打入东南亚和欧 美一些国家,但由于一直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使得该厂生产的产品不得不卖给国内的 一些外贸企业,通过他们来出口。而不能享受“免、抵、退”增值税的优惠待遇。因 此,该厂迫切想了解进出口经营权的申请是如何办理的;怎样才能享受出口产品“免、 抵、退”增值税? 答:第一、没有进出口经营权,该厂出口的产品也可以享受“免、抵、退”增值 税的待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退税办法的 通知》(财税[2002]7号)第一条规定: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独 立核算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自2002年 1月1日起,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因此,新的“免、抵、退”税管 理办法不再强调生产企业必须是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产品才可享受“免、抵、 退”税的条件。所以。对于那些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来说。它完全可以通过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而不是将产品出售给外贸企业)的方式,将自产的产品进行出 口,同样可以享受“免、抵、退”增值税的政策。 当然,这种委托代理出口的方式,必竟没有自己拥有进出口经营权、可以直接自 营出口方便且节省开支。 第二,如何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呢?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外经贸发[2001]370号) 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企业应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为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 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2,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 万元(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不低于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生 产企业不低于200万元);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 资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 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期间,企业违法违规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如果该厂符合以上条件的话,可以备齐以下资料,到省外经贸委申请自营出口权, 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1)企业书面申请;(2)经年检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 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在此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外经贸部将 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权下放给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外经贸委(厅、 局),所以出口企业不需再直接向外经贸部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 书》了,而只需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外经贸委 (厅、局)申请即可。 第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后,请务必在三十日内向主 管征税的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另外,还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 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 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 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就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只能结转下期继 续抵扣,从第十三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因此,如果该厂 一直作为出口供货企业而非直接出口企业来说,自该厂首次发生出口业务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论是委托出口还是自营出口都只能享受“免、抵”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而 不能享受“退”税的政策;只有在满十三个月后,才能正式享受出口产品“免、抵、 退”增值税的政策。(z200208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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