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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趋向统一
录入时间:2002-09-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2002信息】 8月中旬,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 146号),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作了三项规定。有关人士认为,经过这次调整,进口税 收优惠政策趋向统一,符合世贸组织统一税制、公平税负的要求。 比如,这次优惠政策调整的第一项内容是调整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有关投资 项目的税收政策。1996年4月1日以前,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含重 大建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享受外商投资政策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 织贷款项目在剩余额度内进口的商品,统一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 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即在项目额度或投资总额内进口的 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 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这次调整的规定,1996年4月1日以前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基本建设项目 (含重大建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等,符合规定的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增值税。而此前,不同的项目享受不同税收优惠,而且不同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 再比如,财税[2002]146号文件明确规定,今后一般不再受理和审批个案减免进 口税项目的申请。对生产性原材料、国务院规定的一律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以及各 地为举办大型活动所需进口的车辆一律不予免税。其他确需减免进口税的商品,由财 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从严把握,报国务院审批。 这些年来,有关部门出于各种原因,对少数单位建设的项目作出了减免进口税收 的规定,而其他类似的单位或项目却不能享受进口税收减免,造成了税制不统一、税 负不公平。(a20020924007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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