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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著作权使用费要代扣个税
录入时间:2009-01-07
【中华财税网2009/1/7信息】 问:我是一家企业,于2008年10月向个人购买了其自创软件的著作权。但在支付使用费时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于是,当地税务局对我们企业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的罚款。这样作有什么根据?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要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著作权转让的受让方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该在支付转让费的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税务局对企业的处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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