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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向灾区捐款如何抵扣个税
录入时间:2009-01-13
【中华财税网2009/1/13信息】 问:我是一家个体工商户,缴纳税款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请问,我们通过红十字会向四川灾区捐献的抗震救灾款,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如何进行抵扣?
答:向四川灾区捐献的抗震救灾款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第一条规定,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比如,某从事摄影扩印服务的纳税人,月核定营业额为6500元,2008年5月29日通过红十字会向四川地震灾区捐款1000元,红十字会给其开具了捐赠专用发票。则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6500×20%=1300(元)。因此,其5月份可以抵免1000元。则其5月份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300-1000=3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00×12)×5%/12=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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