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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7-06-26
【中华财税网2007/6/26信息】
问:在京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为职工统一定做的工作服制装费是否需要调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扣缴的标准是多少,有具体的文件和法规依据吗?
答: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及北京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对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的个人所得税方面还没有象其他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那样有明确的免税规定,因此对单位按国家规定上缴的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还是要并入职工的工资总额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工作制服费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领用并有所有权的劳保用品并不构成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因此,应折价计算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仅工作中使用没有所有权的劳保用品,不构成个人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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