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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出版单位发表作品取得稿酬如何纳个税?
录入时间:2007-06-25
【中华财税网2007/6/25信息】
问:我单位不是报刊、杂志、出版单位,如果单位职工在本单位的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稿酬,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规定,对除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获得的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减去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可减去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可以免纳30%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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