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公司的股东为个人,税后的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6-09-25
问:公司的股东为个人,税后的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该公司如果将税后的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公司将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向股东分配了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决议通过时代扣代缴。
上一篇:
被征用土地范围得到了政府的补偿金,是否需要纳税?
下一篇:
内地单位到香港特区设立办事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在香港特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内地能否抵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