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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税前弥补亏损和开办费摊销问题
录入时间:2008-09-10
【中华财税网2008/9/10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所以企业在2006年的所得税汇算亏损(必须是税务机关认可的)可以用2008年的以后的利润弥补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新法从2008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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