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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减值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8-09-10
【中华财税网2008/9/10信息】 评估减值问题税法上未作规定。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前集中一次报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其审批权限为企业的财产损失(不包括金融企业呆帐损失)金额在200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企业的财产损失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市级税务机关决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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