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福利费的提取比例
录入时间:2008-08-27
【中华财税网2008/8/27信息】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税前扣除时不是计提数而是实际发生的并且在14%范围之内的部分。
上一篇:
职工教育费所得税扣除问题
下一篇:
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第一年所得税可否减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