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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费所得税扣除问题
录入时间:2008-08-27
【中华财税网2008/8/27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中仅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做出了上述规定,对于职工教育经费包含哪些内容,未作规定,可参照会计方面的规定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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